摘要
在專利(本文是指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的技術比對中,應當是技術特征的比對,而非整體技術方案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的比對,更非技術方案的功能、效果的比對。在對技術特征進行比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對時,應遵循的原則是:應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進行比較,相同侵權和等同侵權都要求兩個技術方案的技術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特征之間的對應性,這是侵權比對的基礎。只要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找不到相對應的技術特征,就無從比對兩個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技術方案,即可認定侵權不成立。
一、關鍵詞;專利侵權 技術方案 技術特征 一一對應
二、案例簡介
夏某(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從事扇骨生產;陳某(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從事模具加工。雙方糾紛所涉訴訟原審案號(2015)浙甬知初字第698號,二審案號(2015)浙知終字第244號。
夏某於2014年9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扇骨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沖壓模具”的實用新型專利,並於2015年1月獲得公告授權,專利號為ZL2014 2 0508938.X,該專利至今有效。權利要求書記載權利要求為:1.扇骨沖壓模具,包括陽模和陰模,陽模上自上而下依次疊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合有上模座、上中座、上面板構成,上面板上開有與上模芯形狀適配的通孔一,上模芯可滑動地設置在上面板內,上模芯上帶有阻止其脫出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上面板的擋塊,上模芯頂部有銷柱一,銷柱穿在上中座的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導孔內,穿在所述銷柱上的彈簧一將上模芯抵緊在上面板上,陰模自上而下依次疊合有下面板、下中座、下模座構成,下模芯固結在下中座上,下中座固結在下模座上,下面板上開有與下模芯形狀適配的呈扇骨幢的通孔二,下模芯套在所述與下模芯形狀適配的通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孔二中,下面板套在下中座上的銷柱二上,下中座與下面板之間有抵緊彈簧二,其特征在於:所述通孔二在靠近呈扇骨削子狀部位和呈扇骨身子狀部位處的橫向寬度為1.3cm- 2cm。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扇骨沖壓模具,其特征在於:所述下模芯上設有用於扇骨刻花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的針孔,上模芯上設有與所述針孔相配合的沖針。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扇骨沖壓模具,其特征在於:所述針孔呈自入口到出口逐漸擴大的形狀。
2015年4月,浙江省某公證處公證人員與樂某某(夏某的委托代理人)到位於余姚市某店鋪,購買了扇子模具一件,支出4500元並取得送貨單一張、“陳某”名片一張。浙江省某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了公證,並出具公證書。 夏某認為陳某侵害其專利權並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起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夏某的訴訟請求。夏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訴辯意見
夏某認為:其合法擁有“扇骨沖壓模具”的實用新型專利,陳某未經許可生產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產品並銷售,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雖然被訴侵權產品少了“銷柱”結構,但“銷柱”結構並不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實質性部件,沒有“銷柱”結構的被訴侵權產品和有“銷柱”結構的專利產品均可以實現基本相同的連接固定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而且對於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構成等同侵權。故請求判令陳某:停止侵權行為並銷毀侵權產品及所使用的生產模具;賠償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經濟損失20萬元;賠償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1萬元。
陳某認為:首先,夏某與陳某是加工定作關系,陳某不構成侵權。按照模具生產的交易習慣,模具只能通過加工定作而不可能到生產現場臨時購買。夏某通過其代理人樂某某與陳某交易模具業務,故雙方之間應當是加工定作關系,而不是買賣關系,故陳某不構成侵權。其次,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不一致,沒有落入專利的保護範圍,不同之處為:其一是被訴侵權產品沒有“銷柱”結構,即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上模芯頂部有銷柱一,銷柱穿在上中座的導孔內”這一技術特征。其二是被訴侵權產品上的沖針系設置在上中座上,即被訴侵權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2中的“上模芯上設有與所述針孔相配合的沖針”這一技術特征存在不同。
四、爭議焦點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的雙方爭議焦點是: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陳某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在本案中是否構成專利侵權。
五、裁判意見
(一)原審法院意見
原審庭審中夏某要求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 3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1.關於上述技術特征的不同
夏某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中雖然沒有銷柱,但銷柱的作用僅是對彈簧進行固定,被訴侵權產品也有彈簧,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即便沒有銷柱也實現了固定彈簧的效果,兩者構成等同,而沖針的位置僅是簡單的位置替換,並不影響侵權的認定。
陳某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采用銷柱來固定彈簧,和夏某專利的技術特征相比不采用“銷柱”來固定彈簧需要更高的技術要求和更加完整的技術方案,如果沒有銷柱,彈簧與上模芯的接觸面的制作工藝要求更高,該工藝可節約材料和成本,較夏某專利技術方案更為進步,而沖針固定在上模芯和上中座上的工藝亦屬不同。
原審法院認為,通過比照權利要求及說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明書內容,可以認定涉案專利記載的技術方案中“上模芯頂部有銷柱一,銷柱穿在上中座的導孔內”這一技術特征主要的功能系固定“穿在所述銷柱上的彈簧”,進而配合整個技術方案形成“上模芯可滑動地設置在上面板內”的效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失涉案專利“上模芯頂部有銷柱一,銷柱穿在上中座的導孔內”這一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系通過彈簧與上模芯等零部件接觸的表面相互吻合來實現彈簧的固定功能。
2.關於兩者是否構成等同。
原審法院認為:首先,為實現固定彈簧這一機械功能可以有很多方式,夏某專利技術方案采用的利用銷柱固定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采用的利用零部件相互吻合來固定系屬於不同的固定方式,兩者采用的工藝確有不同,並非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簡單可替換的技術方案;其次,彈簧中間是否有銷柱對於上模芯的滑動範圍有一定影響,在設置銷柱的情形下,彈簧的彈性範圍有可能受到銷柱長度的限制,而在沒有銷柱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的情形下,彈簧則有可能實現完全的緊縮,即是否有銷柱這一結構對彈簧的彈性功能和上模芯的滑動效果有一定影響。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采用銷柱來固定彈簧,與夏某專利技術方案相比較,兩者在技術手段和實現的功能效果方面均存在不同,不屬於等同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夏某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相應的也不落入從屬權利要求2、3的保護範圍,不構成對夏某專利權的侵害,陳某無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二審法院的意見
二審判決認為,夏某作為專利權人完全可以根據其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新穎性特點,選擇某一位階的技術詞匯作為技術特征,專利權人應當信守其在權利要求書中所作的意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思表示,法院也會尊重合法、有效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書中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中限定“上模芯頂部有銷柱一 ,銷柱穿在上中座的導孔內,穿在所述銷柱上的彈簧一將上模芯抵緊在上面板上,”也即專利權人不僅明確存在“銷柱”這一技術特征,而且進一步限定了“銷柱”與“導孔”及“彈簧一”的連接關系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在這種情況下,夏某的上訴主張脫離上述技術特征表述,完全缺乏權利要求書的依據,違背了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書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不予支持。被訴侵權產品由於缺乏“銷柱”及其與“導孔”及“彈簧一”的連接關系這一技術特征, 未落入夏某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六、法律分析
(一)有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59條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該條規定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即某項具體專利權在法律上受保護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這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比對原則,一一對應,全面覆蓋原則。
(二)有關法理分析
1.技術對比是技術特征的對比,而非整體技術方案的對比。
技術比對是技術特征的比對,而非整體技術方案的比對,更非技術方案的功能、效果的比對。技術方案不同與技術特征。技術方案是專利權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集合。技術措施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每個技術特征能夠在技術方案中具有相對獨立的功能。技術特征是進行技術方案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比對的基本單元。技術特征是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的技術功能、並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或單元組合。
等同侵權的技術比對也應遵循“技術特征的對比”這一方法。等同特征是指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等同判定是技術特征之間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判定,而不是對整個技術方案的判定。
2.判定專利侵權的比對原則是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原則。
無論從相同侵權或等同侵權角度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在侵權判定的技術特征比對中,應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進行比較,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此可見,相同侵權要求專利權利要求中記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載的技術特征全部再現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等同侵權也要求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之間的對應性,這是侵權比對的基礎,只是在等同侵權中將技術特征之間的差異放寬要求到“等同”。在等同侵權判斷中適用上述對應性,是指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都必須再現於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中,即技術特征的一一等同,只要這些技術特征在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找不到相對應的技術特征,就無從比對兩個技術方案,即可判定侵權不成立,無需在動用等同侵權,這是對全部技術特征原則的堅持,也是對多余指定原則和變劣技術方案適用等同侵權的否定。
3.本案的法律適用
本案中,雙方均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無異議的事實是: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中有“銷柱”,被訴侵權產品無“銷柱”。該“銷柱”是夏某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而非整體的技術方案。即使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兩者整體技術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功能和效果是一致的,但其比對方法針對整體技術方案,未涉及技術特征网信彩票welcome登陆,這與法律規定相悖,違反了技術比對的原則。夏某的權利要求中有“銷柱”這一技術特征,而陳某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沒有這技術特征,可見兩者的技術特征無法一一對應,則未落入夏某專利權的保護範圍。